摘要
本文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论述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在职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主权国家治权转让紧密相关。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的区域化、一体化的发展,主权国家为了生存和发展,在“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下,通过国家治权转让而结成政治或经济性质的国际组织,从而达到谋求自身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的国际空间。欧洲联盟的一体化进程及其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方式使其成为一个性质独特,对其成员国和国际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组织。但是,就其性质而论,尽管它有广阔的活动和发展空间,充其量它现在只是一个成员国治权转让而形成的邦联。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