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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股、法人股实现流动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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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阶段:解决国家股的管理问题,让国家股作为普通股具有和法人股一样的流动机制。需要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国家股、改善国家股转让的行政审批制度等问题,尽可能地将持有的国家股授权给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等企业单位,确实不能授权由企业来经营的国家股,可以转化为优先股、债券等证券品种。
作者 张晓晶
出处 《金融博览》 1999年第Z1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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