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如果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而正是这一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或最终使用者的人身伤害,那么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让我们先假设一起案例。案例中的产品是一辆在中国生产并在美国零售商店出售的自行车,这辆自行车被起诉存在缺陷。在美国绝大多数州,要证明一起产品责任案件,必须证实三项事实:一、该产品存在某种“缺陷”;二、该缺陷使得产品对于最终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三。
出处
《上海保险》
1999年第3期45-47,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