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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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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9年第10期12-1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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