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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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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第五条“海关系统制订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订收费标准,在执行之目前30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的规定。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9年第10期21-21,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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