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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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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9年第11期29-2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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