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国家杜马批准的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俄联邦评估活动法》草案.现正由联邦委员会审理。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该法律草案有一系列严重缺点。在实施评估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实际上是评估人和想要评估财产的委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违背俄联邦民法法典准则。但是,在该法律草案中根本未把俄联邦民法打入调节评估活动的法律文件清单中,尽管在法律草案中使用了民法的一些术语和概念,如:“交易”、“民法对象”等。根据俄联邦民法法典第128条,民法对象有物品(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权、工作和服务、信息、知识活动成果(包括知识产权).以及非物质财富。
出处
《管理观察》
1999年第1期36-36,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