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在参加股东大会登记结束时总计拥有一半以上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的股东已登记,股东大会就是合法的(达到法定人数)”(第58条第一款)。有表决权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后者在解决付诸表决的问题时提供表决权。同时,有表决权的股份分为两类:对大会权限内所有问题有表决权的股份和只对议事日程个别问题有表决权的股份。普通股是对大会权限内所有问题有表决权的股份,但是有两个例外。第一是没有付清的所认购普通股(公司创办头一年创办人认购的股份除外)。第二是记人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买入和获得的)股份。这些股份在确定大会法定人数时不考虑在内并且在大会上不投票表决。流通中的已付清的普通股是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处
《管理观察》
1999年第3期6-6,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