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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法院对认定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机关文件无效的争执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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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由行政法体关系引起的争端的主要特点是.争端的一方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管理机关,在传统上它被理解为具有一定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的独支部分。关于认定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机关不符合波体及其他法规文件.并且破坏单位与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不规范文件为无效(全部或者肩部)的争议俄罗斯联部仲裁诉讼法典第22款规定由仲裁法庭审理。法律没有规定认定非国家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例如股东大会或者股份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机关文件为无效的可能性。同时,俄罗斯民法法典第12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其途径是恢复违法前的状态.和停止侵权或者造成侵权威胁的行动。因此,如果非国家机关的文件,如果侵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旅;便可由籍院认定为无效。
作者 柴振荣
出处 《管理观察》 1999年第4期52-52,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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