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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合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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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讨俄联邦1994年民法法典公共合同准则、第426条将其定义为“由商业组织签订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活动性质必须对每个向其提出要求者出售商品、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的合同,这当中立法者将下列合同列为公共合同:零买零卖合同(民法法典第492条第2款);供电合同(民法法典第426条);租赁合同(民法法典第626条第2款);生活港服务承包合同(民法法典第730条第2款):有偿提供通讯、医疗与联馆服务合同(民法法典第426条).公共运输合同(民法陪典雉7瞩9杀戮2叙).公民储户极行存款合同(民法法典绍834条第2款);由公用货栈签订的台均合同〔民法法典第908如组2赦)I公民物品在当拥典押合同(民法法典级9]@采统1歉);在道输单位借出应存放物品合同(民法法典组*23条纽是教).个人保险合同(民法法典斯927热钢1赦)。根据民法法典有关公共合同准则的含义可以看出.合同自由原则不适用于公共合同。其中,除法像或者其他法规文件规定的情况2外.初业单位在签订公共合同时不应对任何人根供优先权此种合同的条件,包括商品、工作与服务的价格在内.对所有消费者是一样的。只服由法作与其他法规性文件对某些类别的人规定此项规则的例外.
作者 柴振荣
出处 《管理观察》 1999年第4期53-53,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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