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5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类似'阳光法'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表达了我国整顿政风、澄清吏治的决心。规定要求申报人从1995年下半年起,半年一次申报工资、奖金、福利和咨询、讲学等其他劳务所得。要求虽然不高,但也未能全面贯彻执行,没有起到遏制腐败的应有作用。'规定'颁布了而不能有效地执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领导不重视;无督促执行的机制;无相应的对不执行的惩罚条例;缺乏法治的权威等等。要解决上述问题,是否可以从'规定'本身和对'规定'的实施两个方面入手,将'规定'上升为'阳光法',使其成为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为此提出如下五点建议:1.为了增加'规定'的权威性,要使'规定'从党纪政纪的一个文件提升成为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