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9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近一年。其间,它为规范条码印刷品的使用,促进条码续展工作的开展,保护系统成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条文,也会发生错误,引起麻烦。在此,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大家探讨。 一、制约范围 条码的种类繁多,但未必是强制性的。只有商品条码才是强制性的。从《办法》的名称上可以看出,它已明确地界定了范围,只对商品条码起作用。那么,什么是商品条码呢?《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只有EAN—13、EAN—8和VPC—12,VPC—8二类四种是商品条码。所以。
出处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1999年第6期21-21,共1页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