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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新修订的食物标签条例,由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包括急冻食物及一般保质期十八个月以上的食物,都必须附有适当的标签说明。售卖超逾‘use by’或‘此日期前食用’之日期的食物,即属违法。另外,任何人士未经许可下擅自更改、除去或擦掉标签法例规定的食物标签资料,亦属违法。最高刑罚为入狱六个月及罚款五万元。
出处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1999年第4期42-43,共2页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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