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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业务质量监督检查 促进社会审计健康发展——审计署法制司魏礼江司长就《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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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审计署最近颁布了《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您能否谈一谈为什么要制定这一规定? 魏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40号)明确“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是审计署的主要职责之一。1998年底,朱镕基总理听取审计署的工作汇报时。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9年第7期6-7,共2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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