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的监督, 并不具备侦查、逮捕等强制手段,因此,审计机关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由司法机关介 入调查。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需注意以下几 点: 一、应当明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就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决定是否需 要向司法机关移交。对于一个被审计单位来说,违反财 经纪律的行为不止一项,但不同性质的行为需要给予不 同的定性。只有定性正确,处理才可能正确。如果定性 错误,则依此做出的一系列判断都可能是错误的。因 此,定性正确是审计人员在向司法机关移交前。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9年第7期49-50,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