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因此,亏损严重,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必备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极为正常的现象。通过合同等方式建立起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维系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条件。但是,如果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甚至大量拖欠多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资源的浪费。这里所说的到期债务。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34-35,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