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的离任审计,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本文就离任审计谈几点意见。 一、在审计立法上应对离任审计给予明确。 虽然当前许多地方和部门对离任审计作了一些规定,但作用仅限于局部,还应该有较高层次的立法或立法解释。另外,《审计法》明确了的审计对象是部门、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社会组织,而“领导者”这个审计对象比较特殊,也需有较高层次的立法或立法解释。我认为,对离任审计最起码要有审计署的明确规范。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27-27,共1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