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起草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已于1999年7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该规定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共20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经济检查的原则、程序要求、控制经济检查的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该规定的出台,是国务院为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0期26-26,共1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