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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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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能够成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任何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并致债权损害,且该债权又得不到其他方式法律救济时,第三人应承担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文章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的有关立法、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和我国的现行立法、司法状况三方面做了充分论证,指出我国立法完全有可能也有必要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并分析了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者 邹雄 连雪飞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第6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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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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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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