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一次使用了“黑社会”的概念,而未如国外许多国家刑法那样直接使用“有组织犯罪”概念。本文从两种提法的比较入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对第294条的部分解释提出质疑,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应从目的、途径、组织、结果四方面加以考察。地方流氓恶势力与帮会是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个主要来源。在一定意义上,地方流氓恶势力危害历史更长、范围更广、影响更烈,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研究都应给予更多关注。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