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阐述了危害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认为该罪的客体可界定为环境权,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或足以造成危害环境严重后果的危险的行为,由于我国在有关立法中只规定了实害犯,对于环保显然不利,宜增设举动犯和危险犯的规定;其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在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仍是“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原则,对某些危害环境罪的认定极为不利,因而笔者认为某些特定情形下应适用无过失责任。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