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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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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违约分为两种形态,即先期违约与实质违约。先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届临前当事人一方以言辞或行为表明届时不履约或无法履约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侵害了对方基于合同的期待债权,违反了不危害给付实现的诚信义务。对此,受害人一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接受先期违约提起先期诉讼,及时获得赔偿;不理睬先期违约,肯定合同原有效力,以期获得更大利益。在确定先期违约的赔偿责任时,应遵循合理预见、减少损失、净损失赔偿等原则。
作者 陈荣文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24-28,共5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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