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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劳动局采取措施 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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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莱州市劳动局自去年以来,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企业工资分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类管理。一、工资总额的确定形式 1.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作者 莱劳办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6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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