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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应在法定申诉时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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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职工王某,大专文化,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12月31日到期。1997年10月25日,王某在医院被确认怀孕,公司亦知道这一事实。同年12月,A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员,王某尔在其列,被解除了劳动合同。1998年5月,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诉依法予以审查。在回答为何现在才申诉时,王某说自己"当时不知道《劳动法》,不知道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种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作者 李士功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6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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