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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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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集团。中央驻鲁单位,驻鲁部队: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的宏观调控和统筹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岗位的余缺状况,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规定,现对我省企业实行空岗报告制度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自本通知下达后,均应实行空岗报告制度。二、各类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劳动定员定额要求和企业用人实际,分别在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半年的用人数量、岗位来源、用人时间、专业及工种、招收对象和条件等情况详细、准确地填入《空岗报告表》,报劳动行政部门。新建企业在办理劳动工资计划立户手续时,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6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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