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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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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7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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