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煤炭管理局: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7期46-47,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