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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后发现怀孕应该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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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1998年12月31日,韩某与单位劳动台同期满,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999年3月11日,韩某到医院查体,医院诊断为早孕,确诊其怀孕时间在1998年12月30日前。韩某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遭拒绝。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定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分析: 韩某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未向单位说明怀孕情况,单位不知道其怀孕的事实,责任不在单位。韩某发现怀孕,并且怀孕时间经医院确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作者 吴裕洲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8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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