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11期45-45,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