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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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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药管理局(行办)、卫生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要合理。各统筹地区应本着保障医疗需求、保证药品供应、方便患者、体现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阶段,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应适当控制,并优先选择国有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处方外配制度和配方责任制。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服务内容限定在处方外配。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11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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