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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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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90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有条件的市地或行业可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市地或行业可逐步执行到位。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11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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