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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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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地统筹。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济南军区、省军区所属事业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登记和征收。
出处 《山东劳动》 1999年第1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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