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吕氏春秋·慎大览》中有语云:“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高中语文课本注释说:“‘有要于时’:是适应当时的需要的,要,适应。”《教学参考书》补注:“要,读 yāo,要求,需要,这里用作名词。”二者无论在对字的训诂方面或对这一词语的释意方面都欠妥切。笔者认为,“有要于时”应解作“又受时代的约束。”“有”同“又”,表示一个问题另一方面;“要”,约也,有约束、制约之意,不是名词,而是动词;“于”,介词,可译为“被”、“受”。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999年第3期58-59,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