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则 第—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信誉,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出处
《上海保险》
1999年第1期36-36,共1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