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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案的处理议财产保险事故损失的理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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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12月,泰州中院受理了原告靖江市中兴洪伟长江名特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洪伟水产公司)诉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锡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锡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案,经过审慎的处理,人保锡山支公司被判赔偿靖江洪伟水产公司保险金和施救费用合计327万余元,后人保锡山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在审理中重要做法,是在理赔方法上做到合法、公正、恰当、详尽。
作者 吴军 陈益群
出处 《上海保险》 1999年第8期20-22,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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