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12月,泰州中院受理了原告靖江市中兴洪伟长江名特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洪伟水产公司)诉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锡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锡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案,经过审慎的处理,人保锡山支公司被判赔偿靖江洪伟水产公司保险金和施救费用合计327万余元,后人保锡山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在审理中重要做法,是在理赔方法上做到合法、公正、恰当、详尽。
出处
《上海保险》
1999年第8期20-22,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