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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转发类公文不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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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生风同志在《公文改革断想》(见1999年第4期《秘书》)中提出公文改革“是否可以考虑废止‘转发’、‘批转’这种发文形式”的观点。笔者觉得有必要就此进行商榷。笔者认为,在公文写作和管理过程中,“转发”、“批转”仍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形式之一,不可以被废止。
作者 李向辉
出处 《秘书》 1999年第11期41-42,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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