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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文格式的项目及其分类》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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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秘书》第9期中,肖绪元同志对杨其达同志提出的公文格式项目的分类问题作了进一步阐述,使这个“具有创建性和实用性”的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我仍有几个问题提出来探讨。 1.“主送机关”不是必有的格式项目。虽然在《办法》和《条例》中对此未作特别说明,但实际运用中,有些公文从未出现过“
作者 何生风
出处 《秘书》 1999年第1期39-39,共1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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