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分类第五类药品商标的審查,相对于其他类别,有一定的特殊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国《商标法》,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在商标審查中,申请人附送的证明文件种类繁多,这些文件是否合格,需有一个判定过程。(2)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商品名、药品的商标名称极易混淆。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繁。(3)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商标,药品商标更多使用叙述性词汇,審查中不易把握。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9年第3期48-53,共6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