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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武松打虎”案看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Legal Protection of Works of Fine Art as Viewed from the Case of"Wu Song's Fight with the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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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景阳岗酒厂自1980年起,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上使用刘继卣先生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并于1989年将该画作为该厂的商标图案予以注册。刘继卣先生去世后,他的夫人与女儿于1996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告景阳岗酒厂擅自使用《武松打虎》图,亦不支付报酬,严重侵犯刘继卣先生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作者 沈仁干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9年第1期40-44,共5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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