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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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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增值税,但这一税制付诸于实施后,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帐务处理时,却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相悖。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这样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下,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作者 丛培兰
出处 《北方经贸》 1999年第1期107-107,共1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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