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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执法主体不当而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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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丹县卫生局对该县一家因发生食物中毒的酒楼进行处罚时,使用了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的公章,后因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而引起诉讼,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均认为在实施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不当,终审判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999年第3期130-131,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关键词 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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