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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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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其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对学校的全体人员和全部工作实施思想、政治、组织领导的体制,是在高校领导工作中对校党委和校长所处地位和所负责任的明确规定,是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高等学校的具体体现。这种体制融会了党委领导制和校长负责制的各自优点,而又避免了各自弱点,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但又需要一定水平、经验甚至艺术。
作者 赵存生
出处 《北京高等教育》 1999年第3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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