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性就业者约占下岗职工60%左右。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使隐性就业显性化。隐性就业原因:(1)两种就业体制并存,职工为兼得两者利益。(2)就业市场化、法制化未充分贯彻,劳动合同制源于形式,没有以法规范就业、失业。(3)主张与国企脱离劳动关系高额补偿,否认再就业工程特殊社会保障的舆论和实践。(4)舆论简单化,管理滞后、断裂。(5)对隐性就业两种状况、两种观念缺少区别对待。对上述各项提出相应对策。
出处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3期15-19,共5页
Journal of Xi’an Shiy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