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指的美国网络公司是指隶属于Internet产业和与Internet产业关联度较大的网络类上市公司,或者说是广义的网络公司。其依据是得克萨斯的研究报告。它把Internet产业定义为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Internet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而区别于北美产业的分类,网络上市公司不包括硬件制造与供应商,只把美国在线(AOL)、雅虎(Yahoo)、亚马孙(Amazon)及eBay等作为网络上市公司的代表。 美国著名的《财富》杂志会同最佳供职公司研究所(Great Place to Work Institute)和休伊特公司(HewittAssociates)一道,从1998年开始,进行一年一度的“美国最适宜工作的100家公司”的评选活动。这一次。
出处
《计算机与网络》
1999年第17期31-31,共1页
Computer & 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