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适用对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出现了滞后于形势、内容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 ,直接影响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而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的处理更是关键性的环节。各地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试点工作 ,即将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处理 ,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和有益探索。本文将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处理的必要性和随之而来应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作一分析及探讨。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70-72,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