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有的地方人大机关报相继刊登署名文章,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发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种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赞成后一种观点,并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实体性"权力机关,其法定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其职权的性质决定了其本身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14条,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了14项职权,从而法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实体性"权力机关。这说明,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同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不属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部委等机关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