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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政法部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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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时期以来,在报刊、电台及各级党委、政府的规范性公文中常常看到或听到这样的提法:"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并列均称之为"政法部门",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
作者
章文
机构地区
云梦检察院
出处
《楚天主人》
1999年第7期10-10,共1页
关键词
政法部门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
分类号
D926.22 [政治法律—法学]
D926.3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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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
1999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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