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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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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3月9日是安徽省潍溪县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日。3月8日下午,村民刘某趁负责选举工作的同志不备,拿走一张选票。刘某因对原村委会班子不满,即产生搅乱选举的想法,于是以偷拿的选票为样票复制了50余张选票,并指使他人在选举时投入票箱,致使整个选举无效,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选举工作一度受阻。
作者 赵德宏
出处 《楚天主人》 1999年第7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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