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对于及时揭露和证实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标志着一个社会民主、文明、法治进步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3月17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之后,要求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审查必须通过庭审进行,即指控犯罪。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1999年第6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