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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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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并参考国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趋势,笔者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提出如下建议:一、扩大客体保护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保护范围不应仅限于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机构地区 上杭县人民法院
出处 《福建法学》 1999年第3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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